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管理,改善-3机械现代化,促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3机械化学促进法、国务院-3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本条例中的-3机械是指先进适用-3机械设备农业改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3机械一体化工作的领导,将-3机械一体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发展生产经营组织-3机械现代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4、河南省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3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业、渔业及其配套作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使用农业 机械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农民、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作业安全的原则,加强-3机械的安全管理。
农机监理人员在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并按规定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安全管理-3机械第五条购买农业 机械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证明后,方可使用。农业 机械转卖、变更、报废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过户、转移、注销手续。
5、浙江省 农业 机械化促进与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3机械推广农业-2。保证-3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农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3机械化学促进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所使用的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3机械工作的领导,将农业 机械推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等措施。逐步加大对-3机械chem China的资金投入,加强对-3机械新产品和-3机械的研发。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 机械,提高农业 机械的水平。
6、重庆市 农业 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3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3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第二条本条例所称-3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业运输和农业工程机械作业的电力。本条例所称-3机械事故,是指-3机械在田间、院子、村庄作业、驾驶、停车时道路。
7、江苏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3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3机械化学促进法、本条例所称-3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和初加工其产品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所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将宣传教育、隐患治理、检查和事故处理-3机械作为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机械化学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机械属于农业123455。
8、安徽省 农业 机械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3机械管理,促进-3机械发展文化事业,保护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3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中使用的动力及其配套设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使用、维修、鉴定、推广、监理、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交通、机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指导农业机械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和培训,对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操作、使用和维修实施行业管理,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