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3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管理和改善。促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3机械化学促进法和国务院-3机械安全监督。
1、贵州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用拖拉机、柴油机、收割机和机动脱粒机。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实施。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还必须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在农业机械牌证管理、考核评估、技术检验、安全检查、违章纠正和事故处理中,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拖拉机在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办理临时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六条拖拉机-3机械等自走式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拖拉机牵引的挂车,后挡板应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固定式农业 机械必须安装正确牢固,传动连接装置牢固,安全防护网罩可靠,危险部位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七条禁止私自改装或组装-3机械,禁止提高-3机械的原设计速度或运行速度。
2、上海市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2010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所使用的设备。第三条凡在本市工作的人员-3机械及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在本市工作的人员-3机械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车主应当持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六条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行驶号牌,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