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道路Mobile机械吉林省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1。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和资源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市、区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建设、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舶、非-道路mobile机械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删除第五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
2、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 Mobile》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