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的管理。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健康城市活动。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健康城市活动中发挥了协调作用。
3、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5、有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或规范性文件。6、相关部门认真处理公众卫生投诉,全市群众卫生满意率≥90%。
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 道路和公共场所 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保洁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和公共场所,是指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天桥等。)、城市建成区的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保洁管理,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和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基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者调整。
5、上海市 道路和公共场所 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保洁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保洁服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主管部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的保洁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