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道路Mobile机械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Mobile机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青岛市环境 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1。修改《青岛市环境条例》噪声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已有规定,则以该等规定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五)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超标的,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修改为:“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2、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共治、排污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牧、林业、建设、城管、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