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不道路mobile机械允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本规定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移动式工业设备。
1、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污染者治理、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推广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低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2、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什么不得超过 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规划优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要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使大气环境质量符合要求并逐步改善。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