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的管理。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
1、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的管理。
2、成都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机动车和无道路Mobile机械Exhaust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政策引导)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共汽车、自行车和行人的交通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共汽车机动车的使用强度,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机动车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非-道路Mobile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