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协助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1、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3、郑州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物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区域协调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协助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