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3机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机械本辖区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农机监理机关-3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定期检验-3机械。新购的农业 机械应当经农机监理机关检验合格,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工作证后,方可营运。第七条-3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4、徐州市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3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3机械文化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驾驶(运营)-3机械和农业12345677。
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将-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规划并落实农业。
5、 农业 机械在田间作业时应遵守哪些操作规程1。为加强对农业 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和操作农业 机械,确保农机作业安全、优质、高效、低耗。2.凡驾驶和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拖拉机-3 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配套操作机械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3.在本规程未规定的任何情况下,驾驶员、操作员和相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工作。4.-3机械司机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后才能驾驶或操作-3机械。
6、上海市 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规定(2014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 机械及其驾驶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所使用的设备。第三条凡在本市工作的人员-3机械及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在本市工作的人员-3机械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书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车主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六条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按照规定的要求行驶。
7、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3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3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3机械是指农业生产和初加工其产品及其他相关农业活动所使用的设备。第三条-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3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机构,农业 机械全体业主应当行为农业 机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3机械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3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8、贵州省 农业 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3机械管理、保护-3机械促进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3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操作机械运输。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3机械生产、经营、科研、推广、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发展-3机械教育,完善-3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3机械第五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3机械负责管理根据乡镇的需要-3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辖区内的管理工作-3机械由县级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