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3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3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3机械事故处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3机械事故处理与维护农业-2,为保护-3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3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贵州省 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3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用拖拉机、柴油机、收割机和机动脱粒机。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农机监理机关实施。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还必须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在农业机械牌证管理、考核评估、技术检验、安全检查、违章纠正和事故处理中,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拖拉机在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前,需要行驶或试车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六条拖拉机-3机械等自走式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拖拉机牵引的挂车,后挡板应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固定式农业 机械必须安装正确牢固,传动连接装置牢固,安全防护网罩可靠,危险部位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七条禁止私自改装或组装-3机械,禁止提高-3机械的原设计速度或运行速度。
2、太原市 农业 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3机械的管理,维护农业 机械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 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和农业生产的权力。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3机械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太原市行政主管部门-3机械负责全市统一管理工作-3机械。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销-3机械主机和大型机具的单位,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销活动。第六条从事-3机械主机、大型机具的单位,必须持有-3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从事维修活动。第七条-3机械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主机,不得使用或者转卖。
3、农机车辆在工作时发生 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农用车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法中认定的责任处理;2、农用车在工作中未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按刑法以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理。警方认定责任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因为发生在工作中交通事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河北省 农业 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事故-3机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3机械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3机械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关对-3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四条农机监理机关在处理-3机械事故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勘查处理-3机械经营现场。(2)鉴定-3机械事故责任。(3)处罚-3机械事故责任人。(4)调解-3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第五条-3机械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种类型。
5、 农业 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3机械事故处理、维护-3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3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3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农业机械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