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保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和公共场所,是指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天桥等。)、城市建成区的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保洁,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和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市容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所需资金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者调整。
5、环卫 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Part 1]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省级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xx市委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为指导,立足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目标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以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长效化管理为手段,全面巩固省级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 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均衡推进、全面覆盖,消除管理盲区和死角,促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具体负责网格化管理绩效考核的实施。三、管理内容考核内容为城市网格区域内(社区除外)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履行其他职能的情况。四。道路市区范围内的分类管理与分级道路实施两级分类管理考核办法。
6、上海市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 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的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的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的主管部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分类)本市保洁标准道路分为四个等级。公共场所的保洁保洁标准,按邻道路保洁保洁等级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保洁适用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市环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关于承包的规定)保洁保洁四级标准道路保洁保洁服务承包工程可直接发包给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