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从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中蒸发出来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排放。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将污染物蒸发到大气中所造成的污染排放。
5、武汉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责任自负的原则。
6、吉林省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Mobile-2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五号《吉林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8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