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西宁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和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防治工作
5、长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6、吉林省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吉林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 Mobile》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7、非移动 道路 机械排放标准法条解析:自2022年12月1日起,凡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Mobile机械并安装的柴油机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560 kw道路Mobile机械以上柴油机及其装机的第四阶段实施时间另行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8、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怎么规定的法律分析: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便利准入等措施推进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新能源汽车便民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和大型车站非道路mobile机械使用新能源,并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mobile机械。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预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调、联防联控的原则。该省统筹管理石油、道路和车辆,推动油气质量升级,加强燃料和配件管理,实施油气回收和管理;推进智能交通和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交通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emission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