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2.范围:公司各部门。3.组织结构及职责:3.1公司将成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3.1.1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3.1.2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
3.1.4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实施。3.15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3.1.6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下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研究处理。3.1.7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3.1.8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验收和调试。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0,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但长江干流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交通部在长江干流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标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的,处上一年收入100%的罚款;事故迟报的,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80%的罚款;瞒报事故的,将被处以上一年收入的40%至60%的罚款。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的,给予处分。(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未报告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的80%至1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