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机动车,包括双燃料机动车和混合动力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4、西宁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防治工作
5、天津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物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预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调、联防联控的原则。
6、海东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是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气管、曲轴箱、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完善防控监测体系,研究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资金投入,将防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