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机动车道处罚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记3分,罚款100元。非公路观光车违反行驶路线处罚罚款,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mobile机械的区域。
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管理的决议》(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修改《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
第三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四项修改为:“(四)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2、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该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一定...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拒绝进入现场,拒绝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罚处罚第99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转产或者限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气体污染物的;(二)排放气体污染物超过气体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重点气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逃避监管排放气体污染物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动燃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燃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气排放的有毒气体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气体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监测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