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联网和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等信息;(2):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较试验;(三)禁止安装或者使用能够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四):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维修点单位进行排放污染控制维修,不得销售排放污染控制产品;
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共治、排污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 mobile/120。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牧、林业、建设、城管、发展改革等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5、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排放向大气中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6、武汉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责任自负的原则。
7、淮南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 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的机动车和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客或者运送物品、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道路Mobile-3排放加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防治道路Mobile机械。保证机动车和非的财政投入-道路手机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协调机制道路Mobile-3排放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