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no道路Mobile机械应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
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1。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错峰生产管理的工业企业,应当在错峰生产期间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关闭的决定时,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暂停供电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非道路Mobile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合格的不得使用。no道路Mobile机械应检测排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Mobile机械的区域。
2、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污染,以下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和非道路mobile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的场所。
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铺路机、叉车、发电机等。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排污者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控制污染总量,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